联通民心,习近平“老友记”跨越山海******
(近观中国·外交篇)联通民心,习近平“老友记”跨越山海
中新社北京9月28日电 题:联通民心,习近平“老友记”跨越山海
作者 钟三屏
“结识新友,不忘老友。”伴随海内外足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外国友人的交往故事,成为一段段跨越山海的“老友记”;和老朋友代代传承的友谊,也投射着“国之交在于民相亲”的中国外交理念。
有的老友结缘于年少之时。老挝重要领导人贵宁·奔舍那的后人曾在中国求学多年留下青春的足迹,其中萨马诺·奔舍那等不少人都是习近平在北京八一学校求学时的校友。
2010年,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访问老挝时,专门抽时间与奔舍那兄妹会面。2017年,习近平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再次与这些老朋友、老同学相见。从在八一学校时奔舍那家族几个孩子穿的古铜色灯芯绒裤子,到他们打扫卫生的情景,习近平都记忆犹新。在萨马诺·奔舍那眼中,习近平一直都没有变,“习主席是一位重情重义的人,无论跟谁有过交往他都不会忘记”。
资料图:2021年10月15日,“澜沧号”动车组通过中老友谊隧道内的两国边界。新华社发曹安宁摄有的友谊始于早年的工作机缘,在常来常往中愈加深厚。1985年,时任河北正定县委书记的习近平赴美国艾奥瓦州马斯卡廷考察,萨拉·兰蒂女士负责接待工作。27年后,习近平再访马斯卡廷,来到兰蒂家中与老友重叙友谊。兰蒂说,习近平走进客厅的那一刻,整间屋子沸腾了。他一直在和老朋友们聊天,都没顾上吃饭。“他依然记得当年发生的每一件事,与老朋友们有聊不完的话。我们有太多回忆要重温。”
2018年,兰蒂撰写的回忆录《老朋友:习近平与艾奥瓦的故事》正式出版。2022年,她致信习近平感谢他对老朋友的珍贵情谊。习近平则在复信中希望兰蒂女士和艾奥瓦州老朋友们继续为中美两国人民友好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跨越山海的“老友记”,不仅体现着中华文化中“人莫若故”的友情观,也是国际友谊的“双向奔赴”,是人与人之间走向心灵相通的一段又一段旅程。
在那次老挝“同学会”上,一起与习近平会面的,除了萨马诺兄妹,还有他们的下一代。“习主席特别着重讲了,要多跟下一代讲述我们自父辈开始的友谊,要把友谊一代又一代传承下去。”萨马诺说。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原州长培根自年轻时代就对中华文化十分痴迷,任期内多次访华,并由此与当时在福建工作的习近平成为好友。2001年正值福建省和塔州建立友好省州关系20周年,培根被授予“福建省荣誉公民”称号,习近平则接受了培根“到塔州走一走、看一看”的邀请。
后来培根不幸早逝,习近平2014年访澳期间专程去看望了培根的家人。培根的长子马克表示将积极促进和中国的经贸合作,次子斯科特则说,今后要带着女儿去中国。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习近平“老友记”经由岁月的陈酿,正越来越成为中国与世界交往大篇章的一部分。
资料图:厦门大学美籍教授潘维廉。厦大供图习近平的多年老友、厦门大学外籍教授潘维廉出版《我不见外——老潘的中国来信》一书,从外国人视角讲述中国改革开放的故事,帮助世界更好地读懂中国。这份浓浓的中国情,让习近平很感动。
从另一个角度看,习近平的“老友记”以及蕴含其中、穿越千山万水的情谊,也是中国长期以来交往国际朋友的缩影。
回顾历史,被称为中国人民“老朋友”的国际友人有许许多多,从载入史册的白求恩、埃德加·斯诺、艾格尼丝·史沫特莱,到如今的潘维廉、兰蒂等人,中国和老朋友的友谊代代传承,见证了国际合作朋友圈的不断壮大。
这也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中国人民是重情义的,我们永远不会忘记曾经风雨同舟、相互理解和支持的老朋友”。(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